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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使用量300吨以上工程禁用袋装水泥-【新闻】

发布时间:2021-05-24 08:17:10 阅读: 来源:奶锅厂家

西安:使用量300吨以上工程 禁用袋装水泥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于3月6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和修改后的《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规定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水泥使用总量在3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于3月6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的决定》和修改后的《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该修改决定经2012年12月4日经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8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已根据修改决定重新公布。这次修改是根据国家对散装水泥管理出台的一些新政策、新要求和西安市城市建设的实际情况,对条例部分内容进行的一次修正。

这次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界定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概念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是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途径。为了进一步规范条例的适用范围,明确散装水泥、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三位一体”的发展关系,条例明确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概念。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生产场所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生产场所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二、划分了散装水泥的管理权限

根据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的实际情况,规定了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西安市散装水泥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散装水泥管理进行监督指导;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散装水泥管理的日常工作;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开发区管委会接受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区域散装水泥管理工作。

三、扩大了袋装水泥,现场配置、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禁止使用范围

为了进一步推广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限制袋装水泥的使用范围,此次修改严格了管理,明确了了袋装水泥,现场配置、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禁止使用范围。规定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水泥使用总量在3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西安市城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现场配制、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四、增设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鉴于一个建设工程中涉及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原条例针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使用散装水泥的过程中做出了较为完善的义务性规定。但是,对于监理单位的规定还不是很完整,对于设计单位在使用散装水泥方面的义务完全没有涉及。故此次修改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在使用散装水泥方面的义务进行了完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监理单位未履行职责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明确了相关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由于原条例第二十条对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这一违法行为规定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实际执法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相互推诿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使得使用散装水泥的相关政策较难落实。为了明确责任主体,理顺法律关系,维护地方性法规的严肃性,此次修改规定了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责任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处以罚款。

六、确定了对虚报散装水泥发放量行为的处罚基数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水泥生产企业虚报散装水泥发放量行为的处罚,应当明确罚款基数。为了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了对上述行为的罚款以水泥生产企业的虚报量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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