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第一次网上下载音乐卖钱被判刑
厦门第一次!网上下载音乐卖钱被判刑两人盈利5.7万分别被判1年,厦门法院首次将此定性为犯罪 2006/9/308:39:23 【字体:缩小放大】
9月30日讯(记者陈捷通讯员周赞马)从网络上下载音乐作品,然后转卖给注册会员,黄某和陈某在一年时间里盈利57000多元。但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近日,他们因“侵犯著作权罪”,被湖里区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各一年,并各处罚金一万元。据了解,这是厦门市法院首次将“在线盗版”明确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罪。
黄某和陈某都只有初中文化,却利用网络挣了不少钱。2004年9月,他们二人向厦门一家信息工程公司租赁了服务器,建立了www.987t.com音乐网站。这一网站未经录音制作者授权许可。成立网站后,他们从“百度”等网站下载大量音乐作品,并在网络上广泛征集会员,然后向会员收服务费。包月的收5元,半年会员收30元,永久会员收200元。这两个“初中生”办的网站很受欢迎,短时间内积聚了旺盛的人气,注册会员达到12708人,其中收费会员就有1544人。会员们从这一网站下载了一万多首歌,他们二人也从987网站获利57095元。
2005年10月25日,被人举报后,警方在一家网吧内将他们二人抓获。经检察机关调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国际唱片业协会等受害单位证实,他们的录音录像制作者权行为,并未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支付音乐著作权使用费。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黄某和陈某认为,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他们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向会员传播歌曲只是一般违法行为,并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黄某还说,公安机关仅仅以传播歌曲数量和会员数认定刑事犯罪,是错误的。因此,两名被告认为,按“无罪推定”的原则,法院应该判他们无罪。
但湖里法院认为,黄某和陈某以盈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通过网络大量传播,严重扰乱音像市场,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按《刑法》有关规定,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法官释法“在线盗版”为何是犯罪
据法院介绍,“在线盗版”犯罪行为是随着近年来互联网的发展、普及而出现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新类型犯罪,虽然手段与传统的盗版行为不同,但在侵权的性质上是一样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是2001年10月27日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增加的,《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含义,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是一种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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