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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借条收条并非唯一证据-【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2:52:20 阅读: 来源:奶锅厂家

借贷网讯 既然不是借条、收条、借款协议等书面直接证据并非认定借贷关系发生的唯一依据,那么其他的证据也是被法律认可的。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只要能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借贷事实发生的,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文的案例就提供了除了直接证据之外的第二证据,庞某提供了与孙某之间的两次电话录音证据,孙某在录音中多次认可2万元的债务,庞某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归还借款。孙某多次收到法院传票传唤后仍拒不到庭,也未就庞某的主张进行抗辩。

此案例不仅经过了第一次的审理,还有二审,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庞某主张其与孙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向孙某履行了交付借款的合同义务,应由庞某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从一般情理分析,借款时由借款人向出借方出具相应的借条等书面借款手续是一种已被大众熟知和认可的方式,庞某作为一名财务人员,通常来说具有比一般大众更为谨慎的注意意识。

最终案件还是在麻烦,纠结还证据中,最终落下帷幕,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庞某与孙某之间的借款关系虽无书面借款凭据,但庞某提供的录音资料及证人证言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孙某向庞某借款2万元且至今未还的事实,而孙某亦不到庭答辩,放弃了对庞某主张的抗辩权,也未提供推翻借款事实的相反证据,故对庞某要求孙某归还借款2万元的主张予以支持。鉴于庞某关于利息约定的主张证据不足,故对庞某要求孙某支付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据此,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孙某归还庞某借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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